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,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,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客观特征越来越模糊,也时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
农民工及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。那么,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,在工作中的受伤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?
目前我市在实践中的做法有两种:一是用人单位使用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
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,由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;二是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、未享受基本养老
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,用人单位、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,社会保险
行政部门可以受理,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。
以上规定,有利于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但需要注意是否 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一前提条件。因此,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,性质如何认定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|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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