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大对执法检查措施|人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-专家为你撰写

2020-03-21 调研报告 阅读:

人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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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对法职人员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基本职权。根据由谁产生、对谁负责、受谁监督的立法原则,我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的法职人员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,理所当然的要对人大常委会负责,并由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。对司法人员的监督,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否能够完全实现的问题。目前,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上,比较重视的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,而把对人的监督有所忽视了。其实,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是紧密相连、高度统一的。事情总是要由人去决定、去办理的,某个机关的行为,必然有相应的行为主体,有违法失职行为,也就有相应的违法失职行为人,这种行为和主体的对应关系,决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的高度统一性。只有把对人的监督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紧密结合,人大的监督才是完整的、全面的和有效的,才是真正充分行使了人大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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